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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五七章 裁决

第六五七章 裁决 (第1/2页)

达拉斯的深秋,天空是一种高远而澄澈的蓝,阳光明亮却不再有盛夏的灼热,带着几分爽冽。
  
  德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那栋庄重的石材建筑,在这样好的天气里,似乎也少了几分往日庭审时的肃杀紧绷感。
  
  然而,对于聚集在法庭内外的相关人员而言,今天的气氛却比以往任何一次开庭都更加凝重,充满了等待最终裁决的悬疑与焦灼。
  
  经过长达数月的后续审理程序——包括对方在马克曼听证会后试图提起的若干程序动议、双方就“前案”证据可采信性和技术比对提交的补充专家报告与法律意见书、以及法官主持的多次审前会议——本案终于来到了宣判的时刻。
  
  这不是最终的全部判决,但却是基于马克曼听证会(权利要求解释)结果和关键“前案”证据所做出的、关于涉案专利有效性(Validity)及由此导致的诉讼请求存续性的关键性裁定。
  
  法庭内,与听证会时相比,旁听席上的人数多了不少。
  
  除了双方的法律团队和必要的支持人员,还多了几位显然是金融或科技媒体记者的面孔,以及一些来自投资机构或行业竞争对手的观察员。
  
  空气中弥漫着一种混合了旧纸张、地板蜡、以及某种无形压力的特殊气味,虽然空调系统努力维持着恒温,但许多人仍觉得有些闷热,下意识地松了松领带或擦了擦掌心。
  
  原告席上,TitanTech的律师团面色沉郁,马库斯·韦斯顿低头翻阅着面前的最后陈述摘要,但眼神显得有些游离,失去了往日那种咄咄逼人的光彩;他旁边那几位资方代表模样的人,更是脸色紧绷,嘴唇抿成一条直线。
  
  被告席上,罗伯特·哈德逊、詹姆斯·刘以及从沪上赶来的江岚等人正襟危坐,表情严肃中透着压抑的期待,面前的文件摆放得整整齐齐。
  
  沈墨华坐在被告席稍靠后的位置,旁边是林清晓。
  
  他今天穿着一身剪裁完美的深灰色西装,白衬衫,系着暗蓝色领带,头发梳理得一丝不苟,脸上是惯常的冷峻平静,看不出特别的情绪,只有那双深邃的眼眸,目光沉静地落在前方空着的法官席上,仿佛一台精密的仪器,等待着最终数据的输入。
  
  林清晓坐在他身侧,穿着得体的深蓝色套装,背脊挺直,清冷的脸上没什么表情,但交叠放在膝上的手,指尖微微用力,泄露了一丝内心的关注。
  
  “全体起立!”
  
  法警浑厚的声音打破沉寂。
  
  身着黑色法袍的法官稳步走入,依旧是那位头发花白、面容严肃、戴着金丝边眼镜的老者。
  
  他的神情比以往更加肃穆,手中拿着一份不算太厚却显然分量沉重的文件——那是即将宣读的判决书(Order)。
  
  众人起身,待法官落座后,随着指令重新坐下。
  
  法庭内鸦雀无声,几乎能听到心跳声。
  
  法官没有多余的寒暄,甚至没有环视法庭,他直接拿起法槌,轻轻敲了一下,沉闷的声响在寂静中格外震撼人心。
  
  “现在宣判。”他的声音平稳而清晰,带着不容置疑的权威,开始宣读判决书的前言和案由概述。
  
  铺垫性的法律程序描述过后,法官的语速放缓,进入了实质性的裁决理由部分。
  
  所有人的呼吸都不自觉地屏住了。
  
  “关于被告星瀚互联公司提出的、基于现有技术(PriorArt)主张原告TitanTechLLC涉案专利无效的动议,本院经过审慎审理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、专家证言及法律意见,兹作出如下认定与裁决:”
  
  法官推了推眼镜,目光落在判决书文本上,一字一句,清晰而有力地念出。
  
  “第一,关于证据采纳。被告方提交的编号D-127证据,即法国国家信息与自动化研究所(INRIA)于1998年6月公开发表的技术报告《面向资源受限移动设备的模块化微内核架构:设计与早期原型》,其真实性、公开性及与本案的相关性,经查证,均无疑问。原告方提出的关于该报告属于‘学术原型’、‘未商业化’、‘技术细节不充分’等质疑,不足以否定其作为一份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、详细描述特定技术方案的文献,构成有效现有技术的法律属性。**本院完全采纳该证据。**”
  
  “采纳”两个字落下,被告席上,罗伯特等人的肩膀几不可察地放松了一丝,眼中闪过激动。
  
  原告席则是一片死寂,韦斯顿闭上了眼睛,资方代表脸色灰败。
  
  法官继续,语气变得更加分析性和决定性:“第二,关于技术比对与专利有效性。本院对比上述D-127号证据所披露的技术方案,与原告方专利US6,xxx,xxx(下称‘123专利’)、US6,xxx,xxx(下称‘456专利’)之权利要求1至4(均为双方争议核心)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。”
  
  他稍微停顿,仿佛在给法庭时间消化接下来的关键论断。
  
  “经详细比对本院在马克曼听证会上已做出解释的权利要求范围,并结合双方专家证言,本院认为:D-127证据中明确描述的(1)模块化微内核架构、(2)基于异步消息的进程间通信机制、(3)独立服务模块设计、(4)基于能力(Capability)模型的资源访问控制思想,**整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、针对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的底层架构模型。**该模型所解决的技术问题、采用的技术手段、以及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,与‘123专利’及‘456专利’权利要求1-4所界定的技术方案,在**实质内容上高度一致,差异仅在于具体术语表述和某些非核心的实现细节层面。**”
  
  他的措辞严谨而客观,却字字如钉。
  
  “鉴于D-127证据的公开日期(1998年6月)**早于**‘123专利’与‘456专利’的最早有效申请日期(分别为2001年8月和2002年1月),且其披露的技术内容足以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实现其技术方案,因此,**该证据构成了足以破坏上述专利权利要求新颖性(Novelty)的现有技术。**”
  
  “新颖性”这个专利法中最核心的授权要件被直接否定。
  
  最终裁决如同最终宣判:“基于以上认定,**本院判决:原告TitanTechLLC所拥有的US6,xxx,xxx(‘123专利’)之权利要求1、2、3、4,以及US6,xxx,xxx(‘456专利’)之权利要求1、2、3、4,因缺乏专利法所要求的新颖性,故属无效(Invalid)。**原告基于上述无效权利要求所提起的全部侵权主张,失去权利基础。”
  
  “第三,关于诉讼请求与费用。鉴于原告据以起诉的核心专利权利要求已被判定无效,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,包括但不限于禁令救济(InjunctiveRelief)及损害赔偿(Damages),均**予以驳回(Di**issedwithPrejudice)。**”
  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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